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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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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防止狂犬病的传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禁限养犬。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对养犬必须实行免疫、必须登记挂牌、必须实行圈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养犬。
  二、禁限养犬工作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城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疫情的监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四)镇、乡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镇、乡政府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二)个人:1、有本县常住或者暂住户口;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在县城有独立住宅且独户居住的,在农村有独户居室的;4、不影响周围居民(村民)生活环境的。
  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出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
  四、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准养手续。
  县城确需养犬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居住地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到公安部门领取《饲养家犬登记表》;农村需养犬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领取《饲养家犬登记表》。
  五、县城获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持《饲养家犬登记表》,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犬只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进行登记、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再持《家犬免疫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磐安县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农村养犬的单位或个人持《饲养家犬登记表》,携带家犬到镇、乡畜牧兽医站办理犬只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进行登记、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
  六、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县城饲养的犬只颈部须挂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核发的两块犬牌,在农村饲养的犬只挂畜牧兽医站核发的一块犬牌。(二)犬只必须拴养或者圈养。(三)犬只外出时必须束犬链、挂犬牌,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纵犬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放粪便,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扫干净。(四)不准携带犬只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六)不准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七)犬只赠送、宰杀或死亡、走失或迁移住址的,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7日内向原发证、发牌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交回证件和犬牌。(八)外地人员携带的犬只,须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方准进入县城。如在县城饲养一个月以上的,须按本通告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九)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牌证。(十)《家犬免疫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在检查时应当出具证件。检查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部门和镇、乡政府予以公告。
  七、对放养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县城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农村向当地镇、乡政府举报。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被受害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伤人的犬只应当由养犬的单位或个人立即送交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
  九、未经批准的犬只一律不准饲养,此前已饲养的在2006年9月15日前由养犬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若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部门及镇、乡政府予以捕杀。如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在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编辑: 陈兆贤 作者: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06-08-3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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