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履行好《消防法》予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经研究,决定对调整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2006年下半年的消防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时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监督抽查范围
(一)监督抽查的重点单位为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几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加工企业;
6、高层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所;
7、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监督抽查的其他单位为符合公安部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但不具备《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上述对应的单位。
三、监督抽查的内容
根据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于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请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自觉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并自接接受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抽查活动。
磐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00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