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届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一个较难把握、易出问题的环节就是选民委托他人代投票操作。笔者从事代表工作期间,就曾遇到某选区因选民委托代投票手续不完备,选民要求重新选举的尴尬场面。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浅析和探讨。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法设计这项制度,对于保障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提高代表选举的参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委托代投票手续不完备、选民接受委托超过法定人数、委托代投票存在侵权或隐性侵权现象、受委托代写选票变成代替他人投票选举等情况和问题。妨碍人大代表顺利选出,影响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值此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之际,有必要对委托选举事宜进行规范。
1、加大宣传,提高选民亲自参加投票活动积极性。选举法第38条释义:“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在正常情况下,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这不仅是选民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舞弊。为此,在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对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广大选民更多了解我国的民主制度、地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选好人大代表的重要性,真正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珍惜并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亲自参加并投好庄严的一票。
2、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委托代投票操作。首先,要严把委托代投票法定界限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投票作了界定。对照规定,以往在农村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中对同一农户直系亲属的选民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由户主或其他成员的选民代替全家选民投票的做法显然不妥。同一农户直系亲属在家的每一位选民都应亲自参加投票,直系亲属临时有要事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由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投票。这样做于法有理,也可防止以往同一农户直系亲属,因对代表候选人对象意见不一发生的纷争,甚至侵权现象。其次,要严把委托代投票办理程序关。一要把好办理委托代投票前置条件,即选民临时有要事外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二要委托选民本人须书面写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三要经选区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后,报选举委员会同意;四要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选民证领取选票,代其投票。第三,要注意把握委托代投票“一个不得”、“三个必须”的法定要素。“一个不得”,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也就是说一次选举每一选民连同自己最多只能投4张票。“三个必须”,即委托代
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必须书面委托,仅凭口头委托,包括电话委托都是不规范的委托,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电脑、传真等通信工具广泛应用,以往曾默认的电话委托应制止;接受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且还是同一选区的选民。
3、完善手续,防止委托代写选票演变为委托代投票。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选民多数属于弱势群体,为了切实保障这部分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规定:“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为此,笔者认为应规范委托代写选票操作。一是严格选民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范围,限于委托人文盲或者是盲人及其他手残不能握笔等不具备填写选票的选民;二是接受委托代写的人应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如亲属、朋友、同事等;三是接受委托代写人必须遵从委托人的意愿,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不得强加委托人选谁或不选谁;四是接
受委托代写人应是本选区的选民,选举工作人员一般不要代写、代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