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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县、乡(镇)两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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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根据中央、省委和金华市委的统一部署,我县县乡(镇)两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进行。为严肃换届选举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县、乡(镇)两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务员法》等党规党纪国家法律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严肃组织纪律的通知》、金华市纪委和金华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县(市、区)和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
律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纪律
  1、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或有可能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小道消息,不得借换届选举之机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
  2、不准发表、散布违反选举纪律的言论,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带头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初步候选人)或对选举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提出,不得不分场合、对象乱发议论。
  3、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不得接受以提名推荐、换届选举为由的礼金、礼品。贿选行为包括:(1)用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贿赂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民;(2)用先承诺事后再兑现利益的方式进行贿选。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不论价值大小、人数多少,均认定为贿选。
  4、不准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以其他方式搞非组织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推荐和选举期间,不得组织或参加同学会、校友会、老乡会等为名的聚会活动和以拉票为目的的任何宴请。部门之间、乡镇之间、乡镇和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公款吃请,从严控制招待费用开支。
  5、不准以暴力、威胁、欺骗及其他手段妨碍、侵犯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以换届选举为名打击报复举报揭发人。
  6、不准为本人及其亲属、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提升和职务安排拉关系、托人情、走后门,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不得在换届选举期间擅自变动机构和调整干部。
  7、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推荐干部和代表候选人,不得把个人意志变通为组织意图。
  8、不准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乱发财物,不得擅自租用交通工具和假借任何名义转移、私分公共财物。
  9、不准借换届选举敷衍塞责,擅离职守,所有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在工作日期间擅自离开磐安,因私因公出境的必须事前按规定报批。
  10、不准对组织的人事安排言行抵触,不得拒绝关于干部人事调整的决定。
  二、违纪处理
  1、违反上述规定第1条、第2条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上述规定第3条至第8条之一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要从重处理。
  3、违反上述规定第3条的考察对象或候选人,如违纪行为发生在被确定为考察对象或候选人之前的,取消其考察人选或候选人资格;违反组织纪律当选的,依法依规宣布当选无效。
  4、违反上述规定第6条“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将记入本人档案,并取消其考察和作为提名候选人的资格;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其资格;已在重要岗位的要作调整;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违规变动机构和调整干部的,一律予以纠正。
  5、违反上述规定第9条的党员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6、违反上述规定第10条的党员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执行组织安排的,一律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不再提名高于现任职级的其他领导职务。
  三、责任追究
  县、乡(镇)两级换届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对领导干部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一次重大考验。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讲党性、强责任、守纪律,正确对待进退去留,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在整个换届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克己自律,集中心思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坚决反对庸俗作风;认真学习贯彻《党章》,自觉实践“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严格遵守换届工作中的组织人事纪律。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和县效能办将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换届期间发生的各项招待费用开支,将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严格审查,违纪违规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对在换届选举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置、报告或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对所在乡镇或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召集人)进行组织处理。
  四、其它事项
  1、垂直管理及双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2、从事经商办企业者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地方性优惠政策的待遇。
  3、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一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磐安县纪委
                           中共磐安县委组织部
                           磐安县监察局

 
编辑: 陈兆贤 作者: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07-01-0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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