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晚,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代主任周义妹,副主任胡隆基、陈天洪、何仁杰、虞贵荣及常委会委员共17人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县纪委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上,县公安局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报请对蔡志森代表执行行政拘留的请示》的情况汇报。经县公安局初步调查查明,双溪乡梓誉村蔡志森为了达到当选县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目的,自2006年11月初以来,组织其亲属和朋友,采用分发钱物等手段,非法获取选民委托投票资格,拉拢选区选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蔡志森的行为已破坏选举秩序。鉴于蔡志森是县十届人大代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县公安局报请县十届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蔡志森代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公安局的请示进行了表决,并一致通过,同意对蔡志森代表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