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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县文化馆  2007-08-24 08:31

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文社〔200747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组织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省及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的重要手段。普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是制定文化保护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分析省情的重要资料之一。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认真、扎实地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对建设文化大省和生态浙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先期进行的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已取得丰硕成果,在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要认真总结阶段性经验,并根据新的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进一步认识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精神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〇〇七年五月九

    

附件一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20072008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

为更好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文化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在基本完成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于2007年至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深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指导,按照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认真的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流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抓紧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特别是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和登记

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鉴于我省先于全国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各地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基本完成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美术(建筑除外)的普查,为此,各地可按照省原规定的普查登记表式和录音、录像等技术要求,抓紧查漏补缺;相应门类,暂不参照这次部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新的技术要求,重新登记记录。民间手工技艺、民俗部分,原省部署的普查要求相对欠全面,各地须按照这次普查新要求,进行登记记录。普查登记表见附件。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宗教信仰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媷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三、普查原则

(一)  全面性

要兼顾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调查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载体,均需注意调查。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去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具体参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

(二)  代表性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  真实性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普查方法

(一)  制定普查计划和普查提纲

    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的目标、具体任务、普查重点、人员配备、工作步骤、调查方法、阶段成果等。在普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普查任务制定普查提纲,供普查者具体调查时参考。

(二)  选择人员和开展培训

各地要以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骨干为基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涵盖面广的特性,在相关部门和社会上挑选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班子。要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吃透普查文件和有关要求,并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对参加普查的人员作出合理的分工。

(三)进行田野实地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必须以实地调查为主,到现场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真正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镇(街道、乡)、不漏种类”的调查。要悉心拜民间传承人为师,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相关的数据。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要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并记普查日记。

(四)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调查方式

在抓好面上普查的同时,可重点走访,抽样调查,可召开小型调查会,充分重视和发挥当地热心人的作用。要注重调查资源蕴藏较为丰厚的乡镇、村落;注重选择那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等;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等),不失时机地进行现场采访。

    (五)用多种手段采录

    调查采访者要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多形式和技术记录民间传承人和相关人员的讲述和表演等。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唱本、歌本、长诗、鼓词、皮影脚本、宝卷(宣卷)、经书、图画册等手抄本,以及各种文献资料和相关实物。

五、工作步骤

根据文化部相关部署,初步拟定我省普查工作阶段:

(一)普查准备(20071月-3月)

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确定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地区,下发部署试点工作的文件及各门类普查表格,举办普查业务培训班。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机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队伍,落实相关经费,着手有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普查(20074月——20087月)

20074月开始,省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率先开展普查工作,至200710月底基本完成当地资源普查。省文化厅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地区普查工作的联系与指导,了解阶段性成果,及时发现经验,为面上推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打基础。除省确定的普查试点地区,各市、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部署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200711月,召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交流会,推广试点经验。部署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培训班,在全省全面铺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省在实施普查阶段,将组织中期督查等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市普查工作。

(三)组织验收(20088月——10月)

各市、县(市、区)分级汇集普查工作成果,及时组织普查验收工作,整理汇编并上报普查目录清单和登记表、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做好普查工作总结

省组织验收组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并汇总全省普查成果,整理并上报。

(四)后继保护(20076月——2010年)

各地在抓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成果编纂(另行部署)和后继保护、利用工作。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分布图》和《浙江省民族民间文学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风俗集成》等成果,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重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参与普查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指导原则。注重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要求如实反映原貌,不走样,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普查材料按要求保质保量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人亡艺绝”。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牵头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工作及普查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各群艺馆、文化馆和文化站要把参加和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普查工作分级负责,以县为主,要分级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求真务实,抓好普查工作的实施。关于普查验收工作,另行部署。

(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办公室,与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合署办公,电话:05718521583685215853,传真:85215843           

 

 
编辑: 陈兆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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