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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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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另外,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实际,内蒙古的盟、旗和西藏的地区也设政协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据1997年底统计,省、市、县三级政协地方委员会总数已发展到3057个,委员总数为512619人。

 
编辑: 孔海燕 作者: 来源: 中国政府网  2008-03-0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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