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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老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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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铁碗治了“老赖”一把

  日前,磐安县人民法院盘山法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运用其中新增的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情节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规定,成功执结了一拖欠借款的“老赖”案件。

  磐安法院盘山法庭在执行某信用社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按照执行通知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法院的传票传唤也不予理睬,与执行人员玩“失踪”,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查询与守候,终于将张某堵在其租住房内。在执行人员对其进行耐心说法析理后,张某仍旧一意孤行,既不愿履行还款义务,也拒绝配合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尽显“老赖”本色。

  据此,法院执行人员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法律的震慑力与情理的感召力双重作用下,张某最终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这是磐安县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后,首个依据其中新增条款之一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并最终成功执结的案件。

  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为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变化,17年以来首次做出了调整。调整后的新民诉法主要针对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从法律层面上为法院执行提供了更丰富的手段与方法,也为老百姓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在新修订的《民诉法》中,新增或修改的涉及执行的条款有11条。其中,新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限制出境制度等。而在修改的条款中包含了申请人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由最长一年延长至两年)、罚款数额的提高(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数额均提高10倍)、异地执行(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以及对有协助执行义务却拒不协助的单位负责人的新增拘留措施等。

  “立即执行”不再担忧“打草惊蛇”

  接到法院执行通知,立马转移财产、走人。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然而这样,等到法院正式采取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很可能已将财产隐匿或转移,执行人员往往已经很难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如此一来,法院的执行通知反而成了“老赖”的“藏匿通知”。

  “新法实施了就不一样了,‘老赖’的日子就没那么好过了。法院的执行行动可以变得更加灵活机动,不必再担心打草惊蛇。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或转移财产时,我们可以立即采取行动,不让‘老赖’有机可乘。”磐安法院一位执行人员说。

  强制“老赖”报告财产

  以往,法院在执行的时候要查询到“老赖”的财产都比较困难,因为“老赖”不会主动申报。现在就不一样了,新民诉法增加了一条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法院可以依情节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这毫无疑问是对“老赖”的一种巨大打击。

  拒绝或妨碍执行,罚款翻10倍

  值得注意的是,对付“老赖”,在罚款数额上也作了很大的修改。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老赖”来说多少显得有些“不痛不痒”;而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协助法院执行的,除对责任人罚款外,就是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此,新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此外,对于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则可以对其予以拘留。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新法在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期限及执行法院选择上也作了修改。

  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权利人在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却因种种原因长期未申请的情况。旧的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为半年或一年。这样,一旦权利人因故逾期未申请执行的,则其权利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新民诉法根据实际情况,将申请执行期延长到两年,并明确指出执行时效适用法律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新法也赋予了权利人在选择执行法院上一定的权利。对于发生效力的民事、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权利人既可以选择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今后,法院还可与金融、工商、建设、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联合惩治“老赖”,采取媒体曝光、金融信用记录、限制出境等措施,从多方面多角度治理“老赖”现象。

  本报记者许健楠通讯员单晓剑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作者: 来源: 金华新闻网  2008-04-2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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