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该县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满足条件的参保对象可享受政府补贴。
从2008年起,该县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由原来的740元提高到1000元,同时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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