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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员驾考作弊 一教练被公安刑拘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6-12-01 20:44

  11月25日,在我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弊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胡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磐安公安刑事拘留。据介绍,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金华全市范围内因涉嫌驾考作弊罪而刑事拘留的首个案例。

  据悉,11月3日,在我县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巡视民警发现考生周某有作弊行为,遂通知安文派出所,两部门民警共同出击,迅速核实外围情况,一举将作弊学员周某、驾校教练员张某和为他们提供作弊工具的胡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我之前科目一考了3次都没过,就找教练帮忙,考试所使用的作弊设备是通过张某联系其亲戚胡某提供的。”周某后悔地说。根据相关规定,周某被取消当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教练张某是尖山镇人,今年36岁,她与丈夫都是我县某驾校的教练。为了提高考试通过率,提高评分和业务外收益,张某就把那些害怕科目一考试的学员介绍给胡某,用发送器、接收器、纽扣式摄像头、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组织作弊考试。当天上午,胡某在考试前将发送器、纽扣式摄像头、微型耳机等安装在学员周某身上,后在考试中通过手提电脑接收试题,为作弊学员提供答案。而考试中的周某过于紧张,神色很不正常,被巡视民警抓了个正着。

  据警方介绍,2015年11月,我国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许多罪行,其中就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范畴,而驾驶证相关考试早被纳为此类“国考”。根据法律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马晓蓉 杨欢欢      编辑:    孔海燕   初审:    终审: 张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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