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示范文明县城创建成果,推进精品城市创建,改善城区市容环境,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城区市容环境交通秩序大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乱占乱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市政消火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县城区域内所有弄堂口内的摊点,遮阳篷应整洁,商品应摆放整齐,并不得超出两侧房屋立面经营,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城区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经营者无擅自跨门经营,无流动摊贩。违规乱占乱摆,经劝导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扣、没收经营的物品及工具。
二、整治乱停乱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非机动车按规定要求停放在已划定的人行道黄色线内;机动车按要求停放在已划定的泊车位上。机动车行驶时应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予以锁车并处罚。
三、整治乱搭乱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整治乱贴乱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河道两边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整治渣土运输。建设工地未设点冲洗运输渣土的或不封闭运输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整治乱遛狗。城区主干道、文溪两岸禁止遛狗;机关办公场所、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不准携带犬类进入;不准携带犬类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七、整治社区内僵尸车。
凡乱占乱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运渣土、乱遛狗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于2月17日前自行清理和规范,并自觉巩固清理成果。对逾期不清理的,将依法予以清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有关规定,经营者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请广大市民遵章守法、服从管理、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同维护县城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特此通告
磐安县文明办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磐安县公安局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安文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消防大队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