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示范带头作用,切实保障征迁改造工作持续纵深推进。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率先垂范,自觉主动支持征迁决策部署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征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党性、守纪律、顾大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征迁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积极响应征迁、支持征迁、主动参与征迁,自觉做到“四带头”,即带头拥护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带头签约、腾空房屋;带头拆除涉及自身的违法建筑;带头引导亲朋好友支持配合征迁改造工作。
二、廉洁履职,严格执行征迁工作纪律规定
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征迁改造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阳光、和谐征迁原则不偏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征迁有关工作纪律要求,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征迁人的宴请和其它消费娱乐活动,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类有价证券;
(二)擅自向被征迁人许诺政策规定以外的补偿要求,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三)挪用、截留、克扣、私分、拖欠征迁补偿费用;
(四)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单位实施征迁评估、征迁施工,或者非法干预征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五)串通被征迁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征迁资金;
(六)允许不具备条件的被征迁人申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三、动真碰硬,严肃查处违反政策规定行为
在征迁改造工作中,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不主动落实部署要求和违反纪律规定的,按照自纠从宽、被查从严、顶风从重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介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一律先行停职,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补偿协议和履行征迁协议的;
(二)伪造、变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征迁协议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在确定的征迁规划区域内,抢搭抢建违法建筑、骗取补偿,或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
(四)设置障碍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推进拆迁改造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到处理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先评优和干部提任资格,属农村党员的一律转入所在乡镇整转党支部,在整转期间不到位的视情予以除名。
四、落实责任,确保征迁工作高效顺利推进
各乡镇、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征迁工作任务,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加强教育引导,细化工作方案,把握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问责约谈相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征迁工作组织不力、推进不快,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导致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磐安县纪委机关
磐安县监察委员会
中共磐安县委组织部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