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等3人污染环境一案,该案由县人民法院院长陆军传担任审判长,刑庭审判人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某为某五金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今年2月,为了把厂内循环水池里受污染的水体抽排干净,以方便维修损坏的煤气发生炉,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彭某购买大功率水泵和新水管,并由彭某找来公司员工接好水管、水泵进行抽排水作业,将循环池内30余吨废水直接排放至企业空置的泥地上,后通过泥土渗透,渗漏至厂房后的灵溪中,造成灵溪水体污染。根据环保部门检测,废水中苯酚和挥发酚含量分别超标139.3倍和145.8倍。该废水所含苯酚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由该化学品造成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胡某等人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胡某等人进行了指控,从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理性分析,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法律上的评价,并进行了适当的法治教育。他指出,发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保护环境意识不强,对法律敬畏不足。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生态保护理念,企业经营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突破环境保护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合议庭重点对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机关争议的犯罪事实、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由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中,三被告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审判长陆军传宣布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现状,县人民法院领导带头办案,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明确了院长、其他入额院领导及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县检察院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把院领导带头办案作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常态化办案机制,让有办案能力和经验的院领导回归一线,引领和激励入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该案是两院合力打击污染环境,增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助力剿灭劣Ⅴ类水、助推浙中生态廊道建设,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