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陈某与海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向海德公司购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1的违约金。并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2012年8月12日,海德公司才将陈某所购商品房的钥匙交付给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支持了陈某向海德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及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及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购房合同上的约定来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