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县人力社保局召开大病保险工作部署会,标志着大病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式启动。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大病保险,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镇乡(街道)的村(社区)参保缴费;非磐安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凭户口簿或身份证,按就近原则,到其工作单位所在镇乡(街道)规定缴费地参保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安排,我县2018年1月起执行新的大病保险政策,新政策实行全市统筹。我县于2015年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此次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待遇进一步得到提高。
大病保险制度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大病人员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保险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参保人员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仍需自付的较大金额,大病保险还能给予一定的报销。
新的大病保险在保费方面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其中,基本保费每个参保人员必须缴纳,选缴保费由参保人员自愿缴纳。2018年基本保费为每人缴纳20元、政府和单位筹集30元,选缴保费每份100元,按份缴纳,一年最多可选缴3份。选缴大病保险后,保险待遇主要体现在“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提高、报销限额提高、报销范围扩大”。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多缴多得,选缴保费缴得越多,起付线越低,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越高。其中,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10000元;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5000元,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
此外,我县还推出了系列参保政策优惠:今年5月25日前缴纳选缴保费的人员,直接按连续缴纳满三年的待遇享受,且可从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选缴待遇并补报销差额;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同时缴纳选缴保费的,按连续缴纳满三年的待遇享受。
需要提醒的是,今年5月25日后缴纳选缴保费的,需连续缴纳选缴保费满三年后方可享受选缴待遇。连续三年内选缴保费份数有变化的,按最低选缴份数享受待遇。
同时,我县对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和持证精神病患者、劳动年龄段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低收入农户缴纳选缴保费3份,由县财政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