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卫计局制定出台卫计系统投诉管理办法。此举旨在更好地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县卫计系统形象。
卫计系统投诉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对口受理、集中接待、内部流转、归口办理”工作模式及“谁主管、谁负责”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投诉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能范围内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单位(科室)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单位(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投诉登记表》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同时,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引导投诉人依法规范处理矛盾纠纷。有关单位(科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不得无故推诿、敷衍、拖延。
因主观原因损害群众利益和违反有关规定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磐安县医德医风建设暂行规定》《磐安县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有错无为问责办法》《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建立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过失和差错,并造成后果的,将对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相应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