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执行人XX银行与被执行人XX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厂所有厂房进行司法拍卖,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之后,磐安县XX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相应债权,并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XX厂的厂房所有权。2016年10月18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法警队对长期居住在该厂房不肯搬离的3名租户进行强制腾房。在腾房过程中,租户胡某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和房间内,并手持打火机扬言要进行自焚,法院执行干警及时抢走打火机,并对其进行劝导,在稳定好胡某情绪后,法院对3名租户的房间进行强制腾空。事后,胡某竟打电话威胁承办法官。在此之前,已有3名住户到承办法官家中滋事。承办法官向安文派出所报案后,胡某被带到所里。经过教育,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道歉,请求法官原谅。最终,胡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
法官提醒:案件执行是法院办案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临门一脚”,只有执行了,每个判决才能生效,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总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阻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和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