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农历八月初三)零时起,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燃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公安局)、84660881(应急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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