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县检察院首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将一起公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自侦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通过翻阅案件材料、听取承办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情况汇报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后,独立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表决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这起拟不起诉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表明,县检察院自觉将自侦案件处理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这是检察机关对自身监督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也表明县检察院承办案件的侦查、公诉部门在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上是过得硬的,经得起外部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