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从8月1日起,食品进出口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和出口。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县食品出口企业及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经贸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出口食品企业购买包装产品时一定要向生产包装企业索取本包装产品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如无此单据,检验检疫部门将不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