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陈利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陈利民是我县胡宅乡人,认为村里人对他不好,萌发报复心理,以泄私愤。今年二月份,陈用榔头、扳手等工具砸坏多根水电站高压电杆,扯断高压电线,造成水电站跳闸停止发电达12天;用榔头砸坏变压器的数个高压套管;恶意打开停在乡镇工地的数辆挖掘机的油箱阀门,致使近四千升柴油白白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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