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政府下文就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发出通知。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40%以内的困难群众,由县、镇乡两级给予临时困难救济。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40%以上,但因灾、因残、因学、因大病、因突发性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收支严重倒挂的困难群众,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全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0%以上,供养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助学机制、不断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窗口化服务,开设绿色通道。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卫生、司法、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作用;建立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