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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份判决裁定书互相矛盾 一桩公厕案打到省高院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中新网  2006-12-12 10:12

  “从1999年辽宁省黑山县法院第一次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至今已经7年多了,真不知道我何时才能从法院讨回公道。”拿着厚厚一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山县人民法院7年来作出的12份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辽宁省黑山县个体工商户邱凤云一阵叹息,“7年了,我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好觉,没有好好吃过一顿饭,为这个案子,头发都熬白了。”

  一想到自己当初为了生计,四处举债和别人共同投资经营黑山县商业城一处公共厕所,邱凤云不禁后悔不已。自从她和另外一名合伙人开始打官司后,尽管她曾经得到过法院的胜诉判决,但法院并未按照这份判决执行,邱凤云说,现在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和别人共同投资买下的公共厕所,成为别人独有的财产。

  是不是“按份共有”?

  1995年1月,同为下岗职工的邱凤云夫妇和庞桂芹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山县工商局兴建的综合市场公共厕所,当时的价格是14万元,邱凤云出资8万元,庞桂芹出资1.5万元,不足部分双方共同给工商局打了4.5万元的欠条,双方开始共同经营。

  3年后,双方因盈利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邱凤云起诉到黑山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按照当初投资比例认定双方属于按份共有,1999年10月,黑山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厕所的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共有,邱凤云占八份,庞桂芹占六份,双方都对判决表示不能接受,向锦州中院提出上诉。

  之后的3年时间里,由于原被告对于如何认定双方的共有关系存在较大分歧,锦州中院两次作出“发回黑山法院重审”的裁定。

  2002年12月,黑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邱凤云和庞桂芹二人的合伙关系,公共厕所为按份共有,份额为10.25:3.75,庞桂芹表示不服,又一次提出上诉,2003年4月,锦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黑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无法执行的生效判决

  邱凤云认为,这次判决比较公正合理,2003年5月,她向黑山县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对公共厕所进行评估作价,并上缴了执行费用。

  2003年7月,在委托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厕所作出价格评估后,黑山县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公共厕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邱凤云所有,邱凤云按照3.75的份额支付给庞桂芹12万多元,至此,邱凤云认为自己的官司已经彻底结束了,“可以安安稳稳的经营已经属于自己的公共厕所了”。

  可是,8个月后,令邱凤云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04年3月,锦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对我就像晴天霹雳一样,我们夫妇马上开始上访,向锦州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反映情况。”就在邱凤云夫妇苦苦等待消息时,2004年7月,锦州中院执行庭对邱凤云进行了强制执行,把她赶出了正在经营中的公共厕所。

  2004年9月,锦州中院作出判决,判定合伙财产黑山县商业城公共厕所由邱凤云和庞桂芹共同共有,2003年4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以按份共有予以维持错误,应予纠正。

 记者注意到,和2003年4月锦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相比较,这份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关系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的判决书,没有列举新的事实和证据。

  此后,2005年6月和7月,黑山县法院和锦州中院依据庞桂芹的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公共厕所的所有权为邱凤云和庞桂芹共同共有。

  “这一系列的判决和裁定无论从实体还是从程序上来说,都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邱凤云的代理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教师、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郭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再审必须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但此案不符合这种条件。”

  “在判决没有作出以前,锦州中院竟然进行了强制执行,此案属于财产的确认和变更诉讼,最后一份判决的内容也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没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共同共有就是不分份额的共有,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经营,完全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这具有人身性质,法院是不能通过执行来强制的。”郭洁说。

  何时才能摆脱诉讼泥潭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2005年8月,邱凤云以锦州中院最后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锦州中院的有关判决。今年6月14日,辽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锦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今年9月26日,在高院裁定发出3个月后,锦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至此,此案已经进行了9次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无结果。

  记者在黑山法院和锦州中院采访时,两级法院均以“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予以拒绝。

  据了解,在7年多的时间里,邱凤云曾找过20多位律师、法学教师咨询,10月10日,曾经为她做过咨询的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姜群就此案向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就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让当事人从1999年至今陷入诉讼困扰之中,当事人企盼了多年的所谓终局裁判,等于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本案回到锦州中院后,在省高院的多次督促下,才于9月底开庭,至今尚未审结。”

  “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认为此案之所以至今尚未有结果,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排除一个重要原因,人为因素太多,个别人、个别法官或领导对本案的干预太多。不顾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判决显失公正,真是令人气愤和不解。”

  “因此,我再次请求省高院对此案的再审审理过程和结果给予有效的监督,不要让当事人再看到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以树立法律的尊严。”姜群这样向本报记者表示。

  (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陈兆贤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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