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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红: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认为物权法符合宪法规定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中新网  2006-12-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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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和关于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中新网12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女士今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姚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物权法是不是违宪。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的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说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还说,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时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事实上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陈兆贤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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