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下“定心丸”,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作出了规定。规定指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继续承包。”
磐安新闻网简介|版权声明 | 广告联系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V2 2013-2017 磐安新闻网 版权所有 主管:中共磐安县委宣传部 主办:磐安县新闻传媒中心 网络监督举报中心: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 网络监督专区 新闻热线:0579-8466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