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如果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可以和“农嫁女”有一样的权利。
《办法》规定了一种新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局。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导游人员执业有“八不准”:1、未完成旅游行程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3、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向旅游者购买物品;4、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或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5、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6、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其他利益;7、讲解时散布有损国家主权、人格尊严以及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8、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一旦发现这些行为,旅游者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为了从源头杜绝导游“宰客”现象,《办法》还规定了导游的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