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法院受理一起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原告是县康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是无锡市新区科技园李某,第二被告为无锡市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康利达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以生产汽车用品为主的企业。2006年12月22日,第一、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的网络上发表了损害原告公司名誉的文章,文章捏造事实并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攻击原告公司是“骗子公司”,告诫有关单位不要受骗。被告的文章发表后,原告的很多客户纷纷来电查询、了解事实情况,由此原告公司的业务经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原告公司的名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第一、二被告出于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在网络上捏造事实发布侵权文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告作为网络经营者和文章发布载体的提供者,未尽审查并公开在网络上发表,也应一并承当侵权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
告停止侵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另外赔偿损失10万元。
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在磐安法院立案尚属首例。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受理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