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能因为我们一次考试违纪就将我们开除,这不是毁了我们一生吗?校方已经侵犯了我们受教育的权利!”因在考试中作弊,沈阳师范大学对5名学生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面对校方的“极刑”,被开除的大学生认为校方并没有开除的权力,于是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
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据被沈师开除的大三学生韩露(化名)介绍,几名被开除的大学生都是该校大三、大四的学生。在2006年12月的一次校方考试中,几名学生都是请人替考,结果在考试中被校方发现。
2007年1月11日,韩露和其他4名考试违纪的大学生同时接到了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下发的《沈阳师范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校方对5名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决定。在该份通知书中,校方称其依据的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以及《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我在大学期间就这一次考试违纪,没想到就被学校开除了,学校如果作出记过等处分我可以接受,但开除学籍实在是太重了。”韩露称。
“孩子考试违纪是不对,但孩子再不好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因为一次考试违纪就不让孩子继续学习啊,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不是毁了孩子吗?”韩露的父亲这样告诉记者。
“学校开除我们侵犯了我们的受教育权,开除学籍没有法律依据!”另一位被开除的大学生表示。
2007年2月,5名大学生将母校——沈阳师范大学告到了法院,学生们诉称,学校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法定职权,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直接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学生们以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开除几名大学生学籍的行政行为,恢复学生的学籍。
几名学生的代理律师王乃龙认为,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校方未教育、培养好学生导致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实际上校方也是有过错的,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乃龙认为,在本案中,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违反了我国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在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学校具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法定职权。而学校对学生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这些规章规定均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其开除学籍的决定无法律依据,因而也是无效的。(记者 朱洲 实习生 韩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