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21名民工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手中领到拖欠了三年之久,总计三万余元工资款。一位农民感激地说:“三年了,终于拿到血汗钱,可以安心过年了。”
2002年11月11日,尚湖镇大王村就本村王舜畈土地整理工程与方有春(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系方有春以其他公司名义与大王村签订),后方有春开始组织人员对王舜畈土地平整工程进行施工。2003年9月9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局、县水利局以及镇、村干部对王舜畈土地整理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和图纸核对,提出九条整改意见。2004年11月11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对王舜畈土地整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对部分工程提出整改意见的基础上,原则上通过验收。2005年1月10日,方有春以大王村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王村支付工程款141056元,返还工程押金50000元。诉讼中,大王村提起反诉,要求方有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0元,赔偿青苗损失费86400元及土地整改费用。2005年11月24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王村返还方有春工程承包押金50000元,支付工程款93970元,方有春赔偿大王村村民委员会农田产量补偿费34560元,同时对诉讼费的负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方有春和大王村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大王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方有春于2005年12月30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06年1月5日向大王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大王村交纳执行款112061元。但由于大王村对土地平整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再加上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履行,致使判决确定的义务一直未能得到执行。
工程竣工后,为方有春土地平整工程做工的农民,由于一直未能领取到工资,多次到永康找方有春处催讨,方有春以大王村未支付工程款,无钱支付工资为由,一直拖欠民工工资,为此,众民工多次到大王村及尚湖镇反映,2005年底,还专门到县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由于民工工资是农民的血汗钱,是农民养家糊口的支柱,所以县人民法院、尚湖镇政府及大王村村委对此都十分重视,经过法院和尚湖镇政府多次协调,大王村村委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份口头承诺在过年前将拖欠的民工工资部分款项首先履行掉,并于2月7日,将32240元款项汇到了县人民法院帐户。
依照法律规定,这些农民工资需先向法院起诉,经诉讼程序确认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支付。但通过这些法律程序以后,农民肯定不可能在年前领取到工资款。考虑到农民工资的特殊性及农民过年对此款项需求的迫切性,考虑到社会的平安、稳定、和谐,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这些工资款采取特事特办。首先赶到永康市龙山镇方有春处,对这些工资进行了核对,对核对无误部分,让方有春写下书面同意支付承诺,然后,在尚湖镇政府的配合下,于2007年2月10日,加班赶往尚湖镇政府,对核对无误的32240元民工工资进行了发放,省去了农民起诉的诉累和精力,让民工在年前领到了工资款,过上一个祥和的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