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纳税申报还有最后五天
地税部门提醒:逾期不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据县地税局统计,截至3月22日,我县共有301名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但根据地税部门掌握的情况,我县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不止这个数。针对少数人存在的观望心理,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现在离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期已只剩下5天,希望相关纳税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抓紧到地税部门办理自行申报(咨询电话:12366、4668107)。如果逾期不申报,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县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主要分布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一些高收入行业。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法定期限内(1月1日至3月31日)如实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不愿“露富”、担心个人信息泄密,是不少高收入者迟迟不依法申报的原因之一。县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为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保密,省地税局特别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对保密的个人信息范围、申报受理、查询等环节,以及税务干部泄密的责任追究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不必担心个人信息的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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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涉及项目这样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仅指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以下项目可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均不计入年所得。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