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山法庭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圆满执结一起因女方改变儿子姓氏,男方拒付抚养费的案件。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原是夫妻。2004年1月,由于感情不合等原因,胡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玉山法庭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调解离婚。儿子由女方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姓氏随原告,原告每年负担抚养费3000元,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付清。离婚后,原告胡某外出新疆打工,但每年都能及时支付抚养费。可过了2006年12月31日,胡某却没有支付2006年度的抚养费。张某因此向玉山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玉山法庭承办干警为此千方百计联系到胡某,可胡某已到新疆。在电话中承办干警了解到胡某拒付抚养费是因为张某没有经过胡某同意,擅自将儿子胡某某的姓改为张。胡某坚决不同意。并与承办干警声明,只要张某将儿子的姓改过来,他随时将抚养费电汇到法庭。玉山法庭承办干警一方面在电话里做胡某的思想工作,明确告诉他,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是无条件的,但承办干警考虑到胡某远在新疆,如果不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该案将根本无法执行。因此,玉山法庭承办干警马上将申请人张某通知到法庭,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告诉她,儿子姓胡是经过法律文
书明确的,不得擅自改变,而且姓张、姓胡都是自已的儿子,最终张某同意将儿子的姓改为胡。被执行人胡某在接到承办干警的电话后,马上将抚养费电汇回来,并在电话里表示,以后自己愿意多承担一部分儿子的抚养费。一起因申请人擅自改变儿子姓氏而引起纠纷的特殊案件得到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