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金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传来喜讯,磐安大队再次被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这是磐安消防大队连续14年被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近几年以来,磐安县消防大队在省消防总队和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以“全国卫生城镇”荣誉称号为动力,始终坚持把“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加强部队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大队官兵始终牢记“视人民如父母,把驻地当故乡”的思想观念,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忠实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规范上做文章,在服务上下功夫,在队伍上花力气,在争创上求实效、团结奋战、努力拼搏,与政府、驻地单位、企业、学校、群众大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做到了规划完备、目标明确、机构健全、措施具体、制度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充分发挥了消防部队自身优势,建立了深厚的鱼水之情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县的“三个”文明建设、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磐安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1983年建队以来,全体官兵艰苦创业,团结进取,成绩显著,先后荣获浙江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中共金华市委、市政府、消防支队等授予集体荣誉称号20余次,连续14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连续15年保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连续7年保持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2006年度,磐安大队共接警出动146次,出动消防车辆352辆次,出动人员2千余人次,参与社会抢险救援32次,抢救保护物资价值几百万元,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出了应有贡献,赢得了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