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欣威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6000元。
家住尚湖镇的陈欣威平时喜爱树苗培植,家里育有红豆杉苗圃。今年2月24日上午,陈欣威携带锄头到邻村山上采挖大叶冬青和兰花,发现村后山的集体山上生长有野生南方红豆杉幼树,就私自用锄头采挖了7株,打算栽植到自己村的山上。尔后被该村干部发现,报案至森林派出所。经县林业主管部门鉴定,陈欣威所采挖的七株幼树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被告人陈欣威明知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批准私自采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方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