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可是部分人中间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保险公司已开办人身意外伤害险,何必又推行政府的工伤保险?持这种认识的主要是不了解政府组织的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有区别的。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法定性、行政强制性和社会福利性。在支付工伤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投保出于自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属于社会保险的补充范畴。
二,工伤保险不分职工岗位风险大小,不分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都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搞“平均主义”吗?产生这种认识主要是对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原则”和“无责任补偿原则”尚未理解清楚的原因。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原则”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其理念源于工伤是由工作原因带来的,保险责任应有雇主来承担。“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主要考虑到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伤残,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伤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这对稳定职工队伍、增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
三,低风险企业吃亏,高风险企业占便宜?有这种思想的人,存在着侥幸心理。只看到眼前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没有辩证地、长远地看问题。低风险企业不等于没风险,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低风险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例子已经不是少见的事情,即使在单位的食堂、洗手间、洗澡间都潜伏着工伤风险,更不用说在生产车间,关键还是要看企业是否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通过基金的互助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通过基金的互助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
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活动。参加工伤保险,花的是小钱,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风险,大家都要自觉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