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于泰山,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副县长陈海明就《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问:《特别规定》与以往的一些法规规章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体现了我国政府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二是对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作出从严处罚的规定,如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的罚款。三是该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就施行,这也是很少见的。
问:《特别规定》对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共有七个方面,主要有:一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二是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是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四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问:《特别规定》赋予质监等监管部门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权?
答:主要有四项:一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是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问:《特别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问: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可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