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证广大职工购建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管委[2007]5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10月10日起我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下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为30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为15万元。购建住房可贷额度为主房和辅房(包括车库、阁楼、贮藏室等)价值按规定比例计算相加之和,其中主房可贷额度为主房总价或最终评估价(已扣10%处置费用)的60%,辅房可贷额度为辅房总价或最终评估价的40%。抵押房屋价值低于所购建住房价值的,按抵押物价值计算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