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从2007年9月1日起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每月增加80元。这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职工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但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计算在职工最低工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职工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人劳)
磐安新闻网简介|版权声明 | 广告联系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V2 2013-2017 磐安新闻网 版权所有 主管:中共磐安县委宣传部 主办:磐安县新闻传媒中心 网络监督举报中心: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 网络监督专区 新闻热线:0579-8466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