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县人民政府本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的原则,出台了《磐安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制度的实施,基本上解决了城镇居民参保问题。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精神:一是低标准、广覆盖、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200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30元;二是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含中小学校学生、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城镇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都可参保;三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办法、报销范围、报销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等均按照《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调整政策执行。
据了解,到目前止,全县还有10000名左右城镇居民没有医疗保障。有关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保,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仙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