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我县正在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维护村民合法民主权利和选举的公正性、严肃性,现将周边县市的二起不正当选举案例予以刊登,引以为戒。
案例一:2007年11月,义乌市佛堂镇稽亭村第二村民小组进行村民代表推选工作。村民丁某违反规定,执意领走他人的选票,并不顾劝阻强行投票使票箱损坏,导致当天推选结果无效。两天后,由于选举工作人员的疏忽,在重新推选村民代表过程中导致委托投票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义乌公安等有关部门经调查认定丁某破坏选举秩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丁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认定丁某所投的委托票无效。负责选举工作的两名镇干部作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除这两名干部月考核奖金每人500元。
案例二:某县城郊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屠某的弟弟利用房族、宗派势力向34名选民分别行贿100元,最后屠某终于如愿以偿“当选”。三天后,接到举报的县选举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确认贿选事实。事件处理结果为:一是宣布屠某当选无效,收回当选证书;二是由镇纪委给予屠某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三是追缴贿资3400元,并处以1万元罚款;四是对屠某之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是对涉及的选民进行批评教育。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