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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奥运前出台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新华网  2008-04-18 09:07

  (记者朱烁)本市一旦发生诸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面前,政府官员应对反应将列入考核。

  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按照计划,办法将于奥运会前制定出台。草案中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负责。本市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公共交通工具需配报警装置

  公交车、地铁应安装报警设备。草案规定,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一个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保障其完好有效。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乘客流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突发事件前政府将发布预警

  草案对政府发布预警也有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政府备案。

  而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则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政府救援有财产损失将补偿

  根据办法草案,市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政府因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国家没有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补偿办法。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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