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盘山法庭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新修订的民诉法并运用其中新增的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情节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规定,成功执结了一拖欠借款的“老赖”案件。
盘山法庭在执行某信用社与张某借款合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在对其进行了耐心说法析理之后,张某仍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显“老赖”本色,既不愿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拒绝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据此,盘山法庭依据新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期间,盘山法庭执行人员仍不放弃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律的震慑力与情理的感召力双重作用下,终于使张某羞愧的低下了头,并最终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这是本院在新民诉法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后,首个依据其中新增条款之一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并最终成功执结的案件。(单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