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企业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笔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企业向灾区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而不是直接向灾区捐赠。目前我县一般应通过县民政局和县慈善总会等部门或团体进行捐赠。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一是接受捐赠的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是由具有接受捐赠的部门及社会团体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吴敬阳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