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我县召开全县消费和解试点工作动员会,试图通过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把协商和解制度建设成为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消费争议协商和解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消费争议和解是指消费争议发生后,经营者与消费者根据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就是我们俗话讲的“私了”。实践证明,通过协商和解方式来解决争议是一种最好的方式。首先是不伤和气,俗话说:和气生财。大部分消费者也是希望和解的,但也有不少消费者动不动就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这类直接受理的消费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很容易伤和气,其原因在于双方缺乏信任感。从经营者一方来说,往往会觉得动不动就投诉心里很不舒服,从消费者一方来说觉得直接找企业协商怕吃亏。而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则可以避免伤和气,因为协商和解的一个前提就是要双方满意。从经营者一方来说留住了一个顾客乃至一批顾客,损失一点也值得,从消费者一方来说少了一些麻烦也划算。其次是不伤财气。现在有许多纠纷责任是很难认定的,譬如手机,消费者认为是质量有问题,而经营者认为是使用不当。要分清责任就只能通过检测,检测费动不动就是上千元,检测费往往比手机本身还贵。这笔检测费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经销商都是一个无法承担的难题。因此在这类情况下,如何进行协商和解就有许多文章可做。同时,协商和解还可以避免因发生仲裁或诉讼的费用。
据介绍,这次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调查走访了解,选定一部分信誉较好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第二阶段是建立组织,建章立制。第三阶段是总结各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推广介绍。整个试点工作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
县工商局局长、县个私(民营)企业协会会长张标量告诉记者,我县企业诚信经营的理念普遍较强,可以说协商和解制度事实上已经建立,只是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机制。相信通过试点,开展消费争议和解制度建设将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记者陈鑫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