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作了具体规定:购商品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款的60%;购二手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款的50%;自建住房,属划拨土地的不高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0元的60%,属出让土地的另加不高于土地出让金的60%;抵押房屋价值低于所购建住房价值的,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
此次同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在夫妻双方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月缴存额均在500元以上的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月缴存额均在200元及其以下的最高限额30万元;月缴存额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按上述月缴存额相对应的贷款最高限额一半确定。 (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