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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服装店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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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日前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目前超市用来盛装散装水果蔬菜、海鲜等产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主要是指免费提供的连卷袋(即“手撕袋”)。限塑令实施后,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造成了新的资源浪费和污染;同时,商家也存在问题,开始采购一些有手提孔的手撕袋,有些商家使用没有任何标识的手撕袋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而这属于违规行为。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孔平)

  提个醒: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从10月份起须停止销售。

  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本刊记者)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作者: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08-07-17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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