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事件”发生后,为“问题奶粉”做广告代言人的明星成为国人议论的焦点。国人痛恨虚假广告,然而很多人又屡屡上当受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信了明星。
日益见多的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就在于其违法成本与巨大收益严重倒挂。几十万、几百万广告费揣进腰包,还管它什么真假好坏,一旦产品问题被曝光,他们会将责任统统归咎于企业或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仿佛自己倒成了受害者。事实上,明星为产品做广告、做代言人,就是为商家充当销售员,他们就是合伙生意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如果广告主发布了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商品广告,替商家、厂家叫卖,消费者如果因此上当,作为代言人就该为自己所说的话负责,这是毫无疑义的。
笔者认为,经济社会必须遵循一条铁的法则:风险与利益对等。明星代言目的是为获得利益,那么你就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于明星特殊的社会属性,注定了他们代言的品牌有很大的受众,消费者爱屋及乌,会很自然的喜欢上他们所代言的产品,如果遇到品质恶劣的产品,将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这就要求明星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在代言品牌的时候应该对产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或者直接试用,保证该产品的用户在使用时不会受到损失。
在此,建议国家按照国外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法:凡名人、明星代言的产品,代言者必须做好调查后代言,胡乱代言要等同犯罪视之;广告的发布也要进行严格审查,胡乱发布广告也要追究其社会责任。据笔者所知,国外凡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明星必须使用该产品多长时间,如果没使用过就代言,一旦出现问题,明星有可能会被判刑。(陶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