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下达以来,我县按照省、市经普办的布置和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经济普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即将开始,本刊记者采访了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统计局副局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杨美刚。
记者:什么是经济普查?
答:经济普查是指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时点,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对从事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的调查对象是哪些?
答:第二次经济普查的调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哪些行业范围?
答:第二次经济普查的范围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的全部经济活动。单位清查时还包括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要调查哪些内容?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记者:经济普查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在此次经济普查工作中,将能源统计和服务业统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以搞准全县的能源消耗情况和服务业发展情况,为政府科学制定节能减排政策和产业调整规划提供依据,并借助普查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和服务业统计基础。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何时?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记者:为什么把普查标准时点定在12月31日?
答:以这个时点为参照进行普查,可以得到2008年的年度数据和年末数据,既便于与以往年度资料进行对比,又便于为以后的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工作进度是如何安排的?
答:大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普查准备阶段,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进行;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及普查资料上报阶段,于2009年1月至7月进行;第三阶段为数据汇总和质量评估阶段,于2009年7-9月进行;第四阶段为普查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工作总结表彰阶段,于2009年9月-2010年进行。
记者: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是什么?
答: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遵循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记者: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员对其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对普查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是普查对象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记者:政府和部门领导可自行或授意篡改普查数据吗?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记者:普查取得资料可作为实施处罚和纳税征管的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或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经济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答:这次经济普查的内容及其指标的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都是常用指标,主要分标识部分和业态部分两种指标。即使有些指标企业认为属商业秘密,也不必担心会泄密。普查办法规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个体资料。
记者:经济普查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