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我县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凡我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验贴费、健康证工本费;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含证书费)、变更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建设部门的城市道路占道费;农业部门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费、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人事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旅游部门的导游证件及IC卡工本费。
规定要求工商、税务、卫生、民政等各有关部门不得变相收取公布免交的收费项目。同时,对出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证》骗取优惠政策的,有关执收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收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陶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