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国税部门获悉,从10月9日起,我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后于1959年停征。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又对储蓄利息作出免税规定。1999年起,我国对利息税恢复征税,当时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利息税税率调减为5%。
据统计,今年1-9月份,我县共征收利息税221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1.6%。此次免征利息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存款收益。据国税部门预测,10-12月份,我县将因此减少税收收入49-52万元。(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