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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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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于10月19日公布,文件提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等内容。其核心是土地制度改革。本刊今日特辟专版,对这一核心进行全面解读。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文件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文件还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鼓励土地增值和资本化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文件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允许农民参与开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文件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文件还提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比例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文件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此外,该文件还提出,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以及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

  该文件在第二部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中明确提出了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

  文件指出的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为: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链接:土地转包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土地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土地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土地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入股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进一步分离,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组建合作社,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权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形象的概括就是:土地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经营模式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政策演变

  从1950年开始至今,中国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或者说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1950年代初

  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在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改革法》第30条)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第二时期:1950年代中-1970年代末

  1955年夏,随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一化三改”)的提出,为了避免小农经济方式局限和生产技术落后,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所以在这个时期,“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实现流转的可能。

  第三时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21世纪初

  1978年,凤阳小岗18户农民搞起了“大包干”,正式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在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开始松动萌芽。

  1983年,全国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包干到户。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模式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保证了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并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1987,国务院批复了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试验期。

  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却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中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部法律的颁布,被人称作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第四时期:2005年

  2005年7月,广东省政府发出《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广东全省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全部走向市场,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阳光交易”,此《管理办法》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作者: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08-11-0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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